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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项目需要开展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三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等要求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跨越河道的管道、渡槽、线路的净空高度,以及穿越河道的管道和在两堤之间埋没管道的深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应当就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防洪影响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商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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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1、有行政资源(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

2、有平台公司资源(各地方平台公司)。

3、有环评业务资源。

4、有水土保持方案、监测、验收或者水资源论证编制市场资源。

5、有可行研究报告、节能评估等市场资源。

6、有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防洪评价、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市场资源。

合作模式:

1、优越团体或者资源优越的个人可利用公司承接相关业务,公司支付高额的业务提成费。

2、由公司提供配套和各项业务拓展资源,公司提供相关技术工作。

3、合作方式可商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