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项目需要开展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三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等要求规定:跨越河道的管道、渡槽、线路的净空高度,以及穿越河道的管道和在两堤之间埋没管道的深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应当就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防洪影响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
开展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开展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的主要目的是分析建设项目对河道行洪、排涝、河势稳定、防汛抢险、水利工程运行等方面的影响,论证工程建设的可行性与安全性,提出减轻不利影响的防治措施,确保河道行洪畅通、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保障公共利益与生态安全,为项目审批、工程设计和防洪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审批权限如何确定?
审批权限按河道等级+投资规模+项目位置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划分如下:
| 审批层级 | 适用项目范围 |
|---|---|
| 国家级/流域机构 | 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干流、省际边界河道、国家蓄滞洪区内项目 |
| 省级(以四川省为例) | 省管河道(青衣江、大渡河、渠江、沱江干流等)涉河部分总投资≥1000万元、跨河、穿河的项目 |
| 市级 | 省管河道投资<1000万元、市管河道涉河项目 |
| 县级 | 县管河道、乡镇小型涉河建设项目 |
| 蓄滞洪区 | 国家蓄滞洪区由水利部审批,其余由省级审批 |
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全套流程?
委托具有编制能力的单位编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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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全套申报材料提交河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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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踏勘与会议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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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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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终审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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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行政许可批复文件
往期案例
























商务合作
合作对象
- 1、有行政资源(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
- 2、有平台公司资源(各地方平台公司)。
- 3、有水土保持方案、监测、验收或者水资源论证编制市场资源。
- 4、有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防洪评价、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市场资源。
- 5、有可行研究报告、节能评估等市场资源。
合作模式
- 1、优越团体或者资源优越的个人可利用公司承接相关业务,公司支付高额的业务提成费。
- 2、由公司提供配套和各项业务拓展资源,公司提供相关技术工作。
- 3、合作方式可商议。